最新資訊
- Confusion between Trade Name and Trademark -

卷宗編號︰中級法院 327/2014

判決日期︰2014年11月6日

中級法院確認初級法院就某商業名稱的註冊作出撤銷之判決,理由是該商業名稱跟某一已註冊之著名商標產生混淆,儘管該商業名稱持有人從事的業務跟此商標的商品及服務之間並無關聯。

根據《商法典》第16條第2及第6款之規定,中院認為,第一,商業業務之間的相似度只是用於判斷商業標記間是否存在混淆風險的重要考量之一;第二,在判斷有否混淆風險存在時,必須同時考慮已註冊之相似商標會否就所有權造成誤會;第三,《工業產權法律制度》第222條第1款亦規定當商業名稱與已注冊商標構成混淆時應予以撤銷。

中院表明完全新穎原則亦包括須就不同功能的商業標記間作出區別之意,從而防止消費者對其產生誤解。

http://www.court.gov.mo/sentence/pt-547e98d3110cf.pdf    (葡文版本)




- Trademarks Registration -

卷宗編號︰中級法院 409/2014

判決日期︰2014年10月30日

根據《工業產權法律制度》第199條第1款b項的規定,中級法院維持初級法院駁回某商標的註冊申請之判決,理由是該商標單由描述性名稱及表示一般會展行業之地點、服務及產品等字詞構成。

中院強調缺乏區別要素之商標理應被拒絕註冊,但那些透過“第二含義” (Secondary Meaning)獲取區別性質之商標除外。

http://www.court.gov.mo/sentence/pt-54ab975dc72df.pdf    (葡文版本)

- Penalty on prohibition of driving -

2014年4月10日中級法院(第27/2014 號案件)維持初級法院的決定,判處上訴人禁止駕駛四個月,由於該上訴人(屢次)超速駕駛。

上訴人聲稱其為職業司機,旨在緩期執行該刑罰。

然而,上訴法院駁回了該上訴並認為上訴人作為職業司機的身份並不構成緩刑的可接納理由,況且同時考慮到其多次超速的駕駛紀錄。

http://bo.io.gov.mo/bo/i/2013/42/regadm23_cn.asp#23 (僅中文版本)

- Violating the law results in annulment of authorization of temporary residence -

根據2014年4月9日發出的判決書,卷宗編號為13/2014,終審法院判定違反澳門特別行政區稅務法律導致在澳之臨時居留許可無效。

購買不動產是批准在澳門居留的前提要件。然而,不遵守稅務法律會導致在澳門的臨時居留許可失效,例如:遞交較低買賣價金的不實買賣合同及公證書以逃避物業移轉稅將對評估申請人的品格及其遵守長期定居地區的法律的意願十分重要。

考慮到申請人沒有遵守稅務法律,法院終止其澳門的臨時居留許可。

http://www.court.gov.mo/sentence/pt-53590d0173203.pdf (葡文版本)
http://www.court.gov.mo/sentence/zh-53590d0173203.pdf (中文版本)

- Liability for acts or omissions in providing health care by private entities -

案件編號:TUI 34/2013

裁判日期:2013年11月13日

2006年1月18日於第23/2005 號案件作出的合議庭裁判中,終審法院訂定了統一的司法見解:“因在公共機構內提供衛生護理服務過程中的作為或不作為而產生的民事責任具非合同性質。”

同一行為可以導致合同責任和非合同責任。非合同責任的依據為對不作為的一般義務的違反,該等義務是針對絕對權利而言的,如生命權或人身完整權。合同責任則來自於未履行本身在債務關係方面所承擔的義務。

因由私人機構提供衛生護理服務過程中的作為或不作為而產生的民事責任可由病人選擇其屬合同或非合同性質。受害方可以基於合同或非合同民事責任起訴醫生或私家醫院。

http://www.court.gov.mo/sentence/pt-52ccf777df715.pdf (葡文版本)
http://www.court.gov.mo/sentence/zh-52ccf777df715.pdf (中文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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