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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土地法

- New Land Law -

第10/2013號法律於2013年9月2日公佈,該法律針對澳門土地的管理制定了新的規章。

本法律廢止了於1980年7月5日公佈的第6/80/M號舊土地法並自2014年3月1日起生效。

本法律的主要目的在於提高土地分配和開發的效率。

本法律亦旨在推進澳門的可持續發展,提高居民的生活質量,尤其是規範與土地管理相關的事務,特別是在改善土地批給條例方面,通過制定公開招標方式批給土地的責任、修改確定批給費用的標準、移轉土地批給的限制以及增加監管和罰則力度。

本法律以下列九條基本原則為依據:1)可持續發展原則;2)切實有效利用土地原則;3)監察原則;4)公眾知情原則;5)平等取得土地原則;6)保護原則;7)規劃約束原則;8)土地法律狀況公開原則;9)法律安定性原則。

http://bo.io.gov.mo/bo/i/2013/36/lei10.asp#10    (葡文版本)
http://bo.io.gov.mo/bo/i/2013/36/lei10_cn.asp#10    (中文版本)
http://images.io.gov.mo/bo/i/2013/36/lei-10-2013.pdf    (雙語版本)

本法律具有以下主要的改革:

  • 停止出售土地及土地使用批給。
  • 公有土地批給以作私人用途,倘在固定且不可移動的設施上的投資被認為屬公共用途,比如加油站、道路循環服務站和提供電子通信、電力、天然氣以及水供應服務的必要設備。
  • 遵守城市規劃的義務,未遵守城市規劃的批給或建築工程將被處以無效。
  • 對任何類型的土地批給進行公開招標,法律明確規定不予受理的除外。
  • 連同批給申請,呈交一份經濟財務可行性研究報告以及,當土地工務運輸局要求時,提交一份建築的環境影響評估報告。
  • 根據本法律及批給合同的要求切實地利用土地,未有效利用和/或未使用相關土地則面臨重大且更為嚴厲的懲罰。
  • 設立於每份以及全部批給合同中可批給每一個人或法人的土地最大限額,分別為兩萬和十萬平方米。
  • 本法律亦制定了公產土地作專用批給的新限額,每次批給不得超過五千平方米,總數不得超過一萬平方米,批准佔用則不得超過五千平方米。
  • 制定具體標準以定義在訴訟程序內當事人替換的時刻以及移轉被授予權利的時間,尤其是股份移轉的案例。

http://bo.io.gov.mo/bo/i/2013/36/lei10.asp#10    (葡文版本)
http://bo.io.gov.mo/bo/i/2013/36/lei10_cn.asp#10    (中文版本)
http://images.io.gov.mo/bo/i/2013/36/lei-10-2013.pdf    (雙語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