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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ntering into force of Law 4/2015 -

第4/2015號法律自2015年7月1日起生效,其中對澳門的司法系統引入了兩項重大改動,尤其對澳門商法典:(一)消除無記名股票以及(二)定義長期經營的概念以便根據澳門法律令海外企業承擔特定的義務。

因此,自7月1日起,禁止作出以下行為:

(一) 發行不記名股票;

(二) 將記名股票轉換為不記名股票;

(三) 生前移轉不記名股票,但基於司法判決或司法變賣者除外。

鑑於消除不記名股票,新的法律對於持有不記名股票之股東及發行方(公司)均設定了責任及義務。

再者,第4/2015號法律亦對商法典第178條進行修訂,該條規定旨在規範在澳門“長期”經營的公司。出於稅收透明化的原因,此項修訂的目的在於釐清“長期經營”的概念。

新的法律主要對第178條添加以下兩段新的內容:

(一) 第二段指出長期經營包含一個固定場所,尤其是管理場所、分支機構或辦事處,並透過此場所海外公司在澳門進行相關業務。

(二) 第三段指出在不影響其他法律規定的情況下,在澳門從事活動連續超過一年或在過去五年內以間斷的方式,每年從事活動超過三個月推定為長期經營。

欲瀏覽第4/2015號法律的完整分析,請點擊以下鏈接。

/Portals/1/Files/News/Law 4-2015 Analysis (ch)     



http://images.io.gov.mo/bo/i/2015/22/lei-4-2015.pdf    (雙語版本)

- Modifications to Law 10/2011 (Economical Housing Law) -

立法會主席已接納行政長官辦公室呈交的修改第10/2011號法律(經濟房屋法)之法案。

根據該法案之理由陳述,行政長官辦公室的主要目的在於提升行政效率以及加快經濟房屋的分配流程。

為透過經濟房屋法滿足澳門特區居民的現時需求,此次修訂僅為行政長官辦公室為此作出“兩步走”計劃的第一階段。

該計劃的第一階段主要在於通過新制度修改先審查後抽籤的現時甄選制度,即對提交的申請作出初步審查,繼而將獲接納的申請人列入根據法律設定的不同優先組別,再根據申請人的分組名單對可供分配的經濟房屋進行分配。

該法案亦對經濟房屋的申請和分配作出了新的限制及要求。

該法案將呈交予立法會全體會議進行討論,倘獲通過,將有待常設委員會進行分析及表決。

http://www.al.gov.mo/proposta/10-2011/proposta_cn.pdf    (中文版本)
http://www.al.gov.mo/proposta/10-2011/proposta.pdf    (葡文版本)

- Modifications to the Legislative Council Rules of Procedure -

立法會主席已接納章程及任期委員會呈交的修改《立法會議事規則》之決議案。

該修訂的主要目的如下:

(一) 確定在議程前階段的發言時間範圍;

(二) 確定引介法案的最長發言時間;

(三) 明確關於重新提案的問題;

(四) 改進立法會議員啟動聽證程序以及常設委員會和/或非常設委員會在聽證程序中傳召個別人士作證或提交證據的相關規定。

該決議案將呈交予立法會全體會議進行討論。

http://www.al.gov.mo/resolucao/2015/04-30c.pdf    (中文版本)
http://www.al.gov.mo/resolucao/2015/04-30p.pdf    (葡文版本)

- Modifications to Law 7/2003 (External Commerce Law) -

立法會主席已接納行政長官辦公室呈交的修改第7/2003號法律(對外貿易法)之法案。

根據該法案之理由陳述,行政長官辦公室的主要目的在於增加、促進以及進一步便利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對外貿易。

行政長官辦公室提議主要修改如下:

(一) 採用用於貨物暫時進入的A.T.A.單證冊作為對外貿易活動的法律文件以及將《A.T.A.公約》納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司法系統;

(二) 便利海關申報以及簡化海關申報的行政程序及手續,即在進行申報前由海關進行清理貨物。

該法案將呈交予立法會全體會議進行討論,倘獲通過,將有待常設委員會進行分析及表決。

http://www.al.gov.mo/proposta/alt_comercio/proposta_cn.pdf    (中文版本)
http://www.al.gov.mo/proposta/alt_comercio/proposta.pdf    (葡文版本)

- Modifications To Law 11/2000 (Macau Sar Legislative Council Organic Law) -

於2015年4月27日頒佈了第3/2015號法律,對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組織法進行了修訂。

主要修改如下:

(一) 使立法會的輔助部門適應及配合立法會日益增多的活動;

(二) 增加及重整輔助部門的主管人員;

(三) 提高對立法會、立法會成員及公眾提供輔助服務的效率。

該法律的主要修改包括在輔助部門新設了兩個廳(即,綜合事務廳及資訊暨刊物廳),每個廳負責監管多個分支。

該法律亦對員工的職程及報酬作出微調。

該法律自2015年4月28日起生效。

http://images.io.gov.mo/bo/i/2015/17/lei-3-2015.pdf    (雙語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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