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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ew Courts in Macau SAR -

於2013年10月15日公佈了第23/2013號行政法規,關於設立勞動法庭和家庭及未成年人法庭。

根據《司法組織綱要法》第二十九條C的規定,新設立的勞動法庭有管轄權審判由勞動法律關係而生的民事及輕微違反的訴訟、附隨事項及問題,但不影響獲法律賦予的其它管轄權。

根據《司法組織綱要法》第二十九條D的規定,新設立的家庭及未成年人法庭有管轄權審判所有涉及家庭關係和未成年人的問題,例如,離婚訴訟、宣告婚姻不成立的訴訟或撤銷婚姻的訴訟、撫養子女以及母親身份和父親身份的問題。

該行政法規自公佈翌日起生效,並且根據第64/2013號行政命令,上述法庭於2013年10月16日設置並開始運作。

◾ 第23/2013號行政法規
http://bo.io.gov.mo/bo/i/2013/42/regadm23.asp#23(葡文版本)
http://bo.io.gov.mo/bo/i/2013/42/regadm23_cn.asp#23(中文版本)
http://images.io.gov.mo/bo/i/2013/42/rega-23-2013.pdf    (雙語版本)

◾ 第64/2013號行政命令
http://bo.io.gov.mo/bo/i/2013/42/ordem64.asp#64(葡文版本)
http://bo.io.gov.mo/bo/i/2013/42/ordem64_cn.asp#64(中文版本)
http://images.io.gov.mo/bo/i/2013/42/orde-64-2013.pdf    (雙語版本)

- New Land Law -

第10/2013號法律於2013年9月2日公佈,該法律針對澳門土地的管理制定了新的規章。

本法律廢止了於1980年7月5日公佈的第6/80/M號舊土地法並自2014年3月1日起生效。

本法律的主要目的在於提高土地分配和開發的效率。

本法律亦旨在推進澳門的可持續發展,提高居民的生活質量,尤其是規範與土地管理相關的事務,特別是在改善土地批給條例方面,通過制定公開招標方式批給土地的責任、修改確定批給費用的標準、移轉土地批給的限制以及增加監管和罰則力度。

本法律以下列九條基本原則為依據:1)可持續發展原則;2)切實有效利用土地原則;3)監察原則;4)公眾知情原則;5)平等取得土地原則;6)保護原則;7)規劃約束原則;8)土地法律狀況公開原則;9)法律安定性原則。

http://bo.io.gov.mo/bo/i/2013/36/lei10.asp#10    (葡文版本)
http://bo.io.gov.mo/bo/i/2013/36/lei10_cn.asp#10    (中文版本)
http://images.io.gov.mo/bo/i/2013/36/lei-10-2013.pdf    (雙語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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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ew Law for Urban Planning -

於2013年9月2日公佈了新的城市規劃法,適用於編製、核准、實施、檢討和修改城市規劃。

該法律的目的在於提高居民生活質素,透過以下方面:

◾ 促進城市和諧及可持續發展;
◾ 促進保護被評定為文化遺產的不動產;
◾ 促進改善居住環境;
◾ 合理使用和利用土地;
◾ 促進保育大自然和維護環境平衡。

http://bo.io.gov.mo/bo/i/2013/36/lei12.asp#12(葡文版本)
http://bo.io.gov.mo/bo/i/2013/36/lei12_cn.asp#12(中文版本)
http://images.io.gov.mo/bo/i/2013/36/lei-12-2013.pdf    (雙語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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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odifications to the Code of Criminal Procedure -

2013年8月26日公佈了第9/2013號法律,對《澳門刑事訴訟法典》進行修改。

本法律核准了對刑事訴訟法典的若干修改,主要有以下幾點:

• 就當事人需作出主要訴訟行為的期限進行修改,包括針對法院決定的上訴,如今改為二十日;
• 就對當事人及其律師作出相關訴訟程序的通知的條款進行說明;
• 就嫌犯不到場出席庭審的規定進行修改;
• 於相牽連的案件中,對在場及不在場的嫌犯一併審判的情況進行明確規定;
• 擴大採用簡易訴訟程序進行審判聽證的情況,適用於:被告在現行犯情況下被拘留,其罪行因實施可處以最高限度不超過三年的徒刑,或可科罰金,而相關審判聽證將於拘留後的48小時內進行,亦可延期至拘留後三十日之內進行;
• 就最簡易程序制度進行修改,尤其是擴大採用該訴訟程序的可能性至可處以最高限度不超過三年徒刑的犯罪;
• 建立新簡捷訴訟程序,以允許當檢察院掌握犯罪發生的簡單及明顯證據時進行快速審判;上述程序適用於可處以最高限度不超過三年徒刑的犯罪;
• 完善有關上訴的規定,尤其是明確限定可駁回上訴的情況。

相關修改自2014年1月1日起生效。

http://bo.io.gov.mo/bo/i/2013/35/lei09.asp

- Macau Air Navigation Regulation -

2013年8月14日發佈了第46/2013號行政命令,旨在核准澳門新空中航行規章並廢止第8/2011號行政命令。

根據第8/2011號行政命令發佈後出臺的國內及國際航空規章,該法規基於原法規進行了更新,具體如下:

• 航空設備,包含了由國際民航組織發佈的若干規定;
• 航空器分類和登記標誌,包含了由國際民航組織發佈的若干規定;
• 飛行機組成員執照的有效期限;
• 根據第10/2004號和18/2008號行政法規以及由澳門民航局發佈的相關規定就罰則進行了相關更新;
• 危險品的航空載運規則。

本行政命令於2013年8月15日起生效。

http://bo.io.gov.mo/bo/i/2013/33/ordem46.a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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